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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时间:2021-07-24人气: 作者:
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实际工作中,提单的使用也常带来种种风险。本文针对海运提单使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风险

  (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规定如此,但在国际贸易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考虑到托运人不能凭不清洁提单向银行收汇,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却不一定能得到补偿,关键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有关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1、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如果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会造成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就会造成银行拒付,托运人为了单证相符便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发提单,从而构成“倒签提单”。例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是11月15日,但实际的转运日期是11月 17日,如果海运提单上的装运日期是11月17日,则托运人无法从银行安全收汇,为解决这个问题,托运人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把提单的日期倒签到11 月15日,这样托运人才可以从银行安全收汇。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涉嫌与托运人合谋欺诈,须负担由此给收货人造成的风险。例如,当货物不能按时运抵买方,影响买方销售,特别是当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再者,如果买方发现提单存在“倒签”时,也会以此作为得到补偿的理由。倒签提单往往是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为了能够安全收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2、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预借提单同样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合谋,便于卖方提前到银行议付货款,这是一种变相卖方占用买方资金的手段,这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不管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都是相对于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的,对收货人来说都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三)凭担保,无正本提单放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为减少买方的风险和损失,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运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因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货人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

  (四)记名提单。也称为直交式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指定的收货人凭以提货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抬头人一栏中明确地记载收货人名称,只能由他凭单据提货,不能流通转让。但是,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这样一来,出口商便无法控制货权,会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五)提单的遗失。由于海运提单代表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就获得提货权,那么提单一旦遗失,就会给相关利益方带来风险。如果托运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收汇,如果承运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如果收货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提货,总之提单的遗失后果比较严重。再如,在不记名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bearer”(提单持有人)或空白,即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取货物,一旦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产生纠纷。

  除了上述主要风险以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例如,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单付汇,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再如,由于租船提单是一种略式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提单并不完全属于物权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如进口方负责租船,则出口方不易控制货权;如出口方负责租船,则进口方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开证行而言,虽然持有提单,但对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样不易掌握货物。又如,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会出现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利用货代提单联合诈骗的现象,货代把货代提单给出口商,而把承运人出具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给进口商,进口商不用付款赎单就可以提货,而出口商持有货代提单却收不到货款,事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货代或该货代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这给托运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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