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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注意事项

时间:2021-07-08人气: 作者:

进口开证注意事项

进口开证是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国外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其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远期付款责任的一项约定。

进口开证注意事项如下:

1、开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应满足“证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参阅XX号合同”(As per S/C No xx)的规定,因信用证是自足文件,签发后就与买卖合同无关了。

3、单据条款要明确。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单据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4、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睬。

5、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是否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6、我国银行一般不接受开立他行保兑的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

7、开证申请书文字应力求规范、完整、明确。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一方面可使银行处理信用证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8、网上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版后才能办理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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