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免性质的分类
征免性质分为法定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和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
二、 征免性质代码的编码结构
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表示类别,第二、三位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外,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进出口的货物均应依法照章纳税。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进口汽车及维修零部件、摩托车、办公用品、烟、酒、电视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除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规定可以减免税的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均应照章纳税。
(三)任何单位、企业赴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印制的印刷品,进口时不论有无商业价值,除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一律按40%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并照章征收增值税。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援助或赠送的(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1.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规定无偿赠送或援助的进出口物资,如:外国政府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提供的无偿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成套设备或单机;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赠款购进的货物;
2.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等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如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同我国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合作项目;联合国粮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品以及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的救灾物资;
3.我国政府对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 定义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征免性质代码应为"101");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一)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