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单位
(一)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
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经营单位栏专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
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二)代码及其结构
1.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指经核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如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其代码为:3309913303。
2.代码结构
(1)第一至第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①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
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
(2)第五位数为市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9”表示其他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
业
(4)第七至第十位数为顺序编号
3.填报要求
(1)经营单位栏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
(2)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的代码不能填报在经营单位栏。
(3)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
的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比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0990000(临时经营单位代码)。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比如:上海城建局委托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进口黄桐木材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1915031。外商投资企业委托
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是2、3、4的企业)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某公司进口”。比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312210014)进口“圆形针织机”5台,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
二、申报单位
(一)含义
所谓申报单位是指经向海关登记注册、有权向海关办理报关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二)填报要求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三、收、发货单位
(一)含义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
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
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二)填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均要求报关人应按海关的规定填报进出境货物的境内收货或发货的单位名称及其在海关登记注册的编码。加工
贸易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保持一致。
四、国别(地区)
(一)含义 、
1.起运国(地区)即启运国(对进口而言):指未在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把货物发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如果货物在运抵进口国之前进入一个第三国,并且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则应把第三国作为起运国。
2.运抵国(地区)亦称为目的国(对出口而言),指在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货物被出口国所发往的或最后交付的国家。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国确定的基本原则: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对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资,应按有关物资的生产国别(地区)确定其原产国。
(5)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或无法确定时,按“国别不详”填报, 国别代码为“701”。
4。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也即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做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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