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的规定,申报单位要准确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1)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或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文的内部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凡要求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一致的,其编号规则应符合海关编号的要求,海关编号由九位数组成,其中一至二位是关区代码,第三位为年份代码,后六位为顺序号。
2)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后所作的报关单标识号。
3) 进口口岸:指货物进境内第一口岸的名称。转关运输货物,经收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海关手续,进口口岸仍应填写进境口岸的名称;如从深圳入境的进口货物到上海办理海关手续,其进口口岸一栏应填为深圳。对于原为暂时进境、后又不再运出的进口货物,货物的进口口岸也应填写原进境的口岸为准。例如在上海留购的展览品,该货原由国外空运到北京,然后由北京转关运输到上海,货物的进口口岸应填北京。
4) 备案号: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登记手册》编号;
(二)《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编号;
(四)其他经海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备案号;
5) 进口日期:指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船舶的进口日期以船舶申报进境日期为准,并由船舶代理公司记录在提货单上,航空器,车辆,驮畜的进口日期均由承运人记录在提(运)单上。
6)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的日期。
7) 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外贸,工贸企业,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或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华商社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经营单位应为对外签约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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