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出口货物。
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3.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4.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有: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已经失效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品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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