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海关关于通关单和报关单八项一致的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海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八:出口口岸和运输方式(空运)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