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
商检机构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都必须首先受理报检。报检和商检机构受理报检,是检验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1)报检条件
①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唛、准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
②已经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出具厂检合格单的出口货物;
③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具有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
(2)报检对象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②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③有关国家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3)报检时间和地点
①出口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③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二)、施检
施检时,一般会采用以下的方法进行检验:抽检、全检。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也叫“口岸查验”,是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的商品,在出口发运前由签证或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途中经过运输和装卸,货物到达口岸后,可能发生货损货差,所以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对货物的批次和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四)、签证
商检机构在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以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五)、放行
(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检人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和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签发“放行通知单”,或签发注有“限国内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
(2)“免验”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取得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在免验的有效期内,凭免验证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书、厂检合格单或样品、礼品、展品证明书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缴纳手续费,海关就可予以放行。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一)、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
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商品,未经检疫不得人境;对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时限:
(1)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2)输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人其他动物,应在人境前15天报检;
(三)、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
1、一般报检
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2、流向报检
所谓进境流向报检,也称为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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