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二)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三)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代理报检业务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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