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
二、证书文字与文本
(一)证书文字
1、检验检疫证书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
2、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
3、入境货物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壁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二)文本
1、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
2、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X X 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三、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二)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六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6、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四、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1、货物品名: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
2、报检数量/重量:填写重量时,应注意净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3、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4、标记及号码:没有标记的填写“N/M”,或注明“散装”、“裸装”。标记太多填写不下,或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时,报检人应提供标记的样张。
5、启运地:指装运该批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地点。出境的原则上填写启运城市名称;入境的按进口提单所列的启运地点填写。
五、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1、补充证书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2、更改证书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发证书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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