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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进出口和出口退关货物通关

时间:2021-06-24人气: 作者:
退运进出口和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办结出口海关手续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

  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半日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办结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未装上出境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码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核准并撤销出口申报后,凭海关签注的单证提货,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了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草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我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项目而出口的成套设备、工程物资等。对外承包工程进口货物,是指我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复运进口的原从国内运出的施工材料、设备以及在国外施工期间购买的机械设备等,以及用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为国内需要而在国外采购进口的机械设备等。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由国务院或其授权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公司经营。

  出口货物的报关

  出口货物报关时,成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货运、商业单据;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国外企业批准证书;
 
  (4)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交验许可证。
    
  经海关审核验放后,将一份报关单批注签章后退承包公司,凭以在工程结束后,货物复运进境时报关。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货物的货运、商业单据;

  (3)承包工程合同副本、国外企业批准证书;

  (4)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交验许可证。

  海关审核经海关审核,按以下情况办理:

  (1)对从国内运出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凭经海关签章的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免税验放。

  (2)对在外施工期间购买的用于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凭设备的进口审批手续验放;属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应交验许可证,并按机械设备等新旧程度征税验放。对进口时保证在一年内复运出境的,可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3)对用承包工程外汇收入购买进口国内需要的机械设备等,凭设备的进口审批手续和进口货物许可证征税验放。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如下:

  1.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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