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1.1 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
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
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湖北局植检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在签订
贸易合同时或者协议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或协议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 申请方式:
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特许审批采用书面申请方式。
1.3 受理申请机构:
(1) 玉米、小麦、大麦、冷冻玉米、大豆、木薯类、水果、植物源性饲料、退运货物等,受理申请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粮谷类、豆类、薯类、植物源性饲料使用地在湖北的,还须向湖北局植检处申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
(2)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等,受理申请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 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申请单位登陆北京信诚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KEY),安装申请平台;
(2)取得电子密钥后,持密钥(KEY)及相关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到湖北局植检处办理电子注册;
(3)申请单位通过电子密钥(KEY)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www.eciq.cn),按照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具体方法见网上有关提示)。
(4)申请单位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见附件1)。
(5)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6)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1.5 特许审批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管理措施。
(3)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进境后需要隔离检疫的,须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隔离检疫场合格证明。
2、受理
湖北局植检处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电子)书面凭证。
2.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的形式一次告知相关事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2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检疫许可的或不属于湖北局植检处职权范围的,在接到申请时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2.3 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在受理后向申请单位送达《湖北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考核期限告知书》(附件6)。
3、审查与决定
受理申请后,湖北局植检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具体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决定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情况应填入《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初审记录表》(见附件7)。
3.1 审查内容: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3.2 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送达《湖北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利害关系告知书》(附件8)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湖北局植检处应组织听取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湖北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附件9)。
3.3 湖北局植检处在作出检疫许可决定前,对检疫许可直接涉及申请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湖北局植检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4 初审结果:
对于一般检疫审批事项审查合格的,湖北局植检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出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将审查意见通过网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查不合格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附件10)。
对于需要向口岸受理机构出具进境加工使用企业考核报告的,经考核合格的,湖北局植检处向申请单位出具进境加工使用企业考核报告(附件11);考核不合格的,出具进境加工使用企业考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12)。
对于特许审批事项审查合格的,由湖北局植检处向申请单位出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将审查意见(局函形式)连同书面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附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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