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货 人 | (中文) | ||||
(外文) | |||||
收 货 人 | (中文) | ||||
(外文) | |||||
货物名称(中/外文) | H. S. 编码 | 产地 | 数/重量 | 货物总值 | 包装种类及数量 |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 贸易方式 | 货物存放地点 | |||
合同号 | 信用证号 | 用 途 | |||
到货日期 | |||||
启运地 | |||||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 |||||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 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 标记及号码 | 随附单据(划“V”或补填) | |||
需要证单名称(划“V”或补填) | 检验检疫费 | ||||
品质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 | 总金额 (人民币元) | |||
计费人 | |||||
收费人 | |||||
报检人郑重声明: 签名:_________ | 领取证单 | ||||
日期 | |||||
签名 |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重量为准。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要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加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0.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9.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年选项中选择:
(1) 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1.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2.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4.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5.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邻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入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