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的,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报检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报检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验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报检入境动植检及其产品的,再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报检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报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报检进口食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报检进口化妆品的,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4)报检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5)报检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6)报检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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