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
A、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B、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
C、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往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
D、进境猪的产品等。
(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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