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结束后;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③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④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即:先由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区报关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其他规定:
①出口加工区企业内销加工制成品,以海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②内销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于交付缓税利息。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③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由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处理出区手续。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复运回加工区。
④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⑤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应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⑥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加工区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加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