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正式成立后,即须到我局机电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以下简称外资科)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2、 外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合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报告的批复、设备进口计划等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且加盖公章。
3、外资企业进口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机电商品及成套设备,由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外资科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到货后(含从口岸调离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
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须同时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检验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包装或调运货物。
5、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到货90日前于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6、进口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对
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7、外资企业进口的设备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需要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外资科申请检验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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