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分类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1、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2、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据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通关后,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的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的报检。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蓄、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证单。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9)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0)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1)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2)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四)具体商品的报检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
a. 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b.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 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
d. 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除按报检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还应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隔离场使用证》(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畜、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备案证明书》(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并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f.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境外产地预检、隔离检疫、注册登记等。
(2)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要求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a. 对入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