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良好评价的出口商品。此外,对进出口—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和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申请人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也可申请免验和办理放行手续。
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要求免验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填写的免验申请表(表式由国家商检部门提供);
(3)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4)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限免验的出口商品)。
二、专家审查。国家商检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三、批准发证。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对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四、办理放行。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商检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数量限额内的无偿援助物品;国际合作、对外交流和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员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免税店商品;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上述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其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可由当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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