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检验。
一、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1.必须报检的进口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机械设备、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等。上述各类物品,无论是正常贸易进口,还是来料加工、自带包装、免费赠送、寄售、免税、出口退回等不同途径进入中国境内的,均属于必须报检的范围。
2.报检要求提供单据:包括报检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书、安全卫生证明、中文标签审核证书等。
3.现场卫生监督检验:
(1)散装大宗食品入境前必须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感官检验合格后,方可卸货;
(2)一般食品预通关后三日内,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3)检验检疫单位按照检验要求,无偿抽取代表性进口食品样品进行检验。
二、出口食品监督检验
1.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及储存企业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正式出口。特定出口食品必须取得国外官方注册后方可出口;
2.根据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要求,对罐头、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方便食品,卫生注册评审时需验证HACCP体系;
3.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内容的规定:
(1)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2)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
(3)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根据国家局2000年19号令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必须事先经过标签审核,并取得中文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及GB7718-94标准规定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审核和标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