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活动;同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合同以及与进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海关稽查期限为:
1、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转为正式起3年内;
3、其它进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调查局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按照下列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合同以及与进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1)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转为正式起3年内;
(3)其它进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2、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进货物的购买、、、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3、配合海关稽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在海关复制的帐簿、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文书上签字、盖章。
5、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末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五、办事机构义务
1、实施稽查前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
2、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并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3、稽查报告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4、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需复查的除外)。
六、办事程序
* 通知
海关决定对企业实施稽查时,提前3日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
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帐册、业务及有关资料。
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进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
* 实施
海关实施稽查时,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此阶段,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等有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场所和进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帐簿、等有关资料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等有关资料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 报告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 结论
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稽查结束。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嫌疑的,移交海关调查部门立案调查。
七、办事时限
实施稽查3日前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
被稽查人反馈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需复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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