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产品专用)纳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货物明细账。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明细账与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时提供。
(3) 盖有海关验乞章的《货物单(退税联)》。《货物单(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报时附送。但对少数业务最大,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单的企业,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件权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营扣回已退(免)税款。
(4)。企业应将货物的银行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企业已办理的货物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的货物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单的货物外,反映党提供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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