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需要,为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而设制的。它是报检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某种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意愿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申请人正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取得该批货物合法进口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报检单同时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起动检验检疫程序的依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在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栏目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
填写报检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报检登记代码、联系人及电话;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机构备案的印章。
编号
本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报检日期
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现场由报检人填写。
收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可只填英文。
企业性质
根据收货人的性质勾选。
发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要求用中文、英文,填写时要一致。
货物名称(中/外文)
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H.S.编码
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
原产国(地区)
指货物的原始的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数/重量
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如:××××PC。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情况一致,又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货物总值
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包装种类及数量
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比如“370 CARTON”。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请在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中查找。
合同号
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而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贸易方式
成交的方式,如:1一般贸易、2三来一补、3边境贸易、4进料加工、5其他贸易,通常都为一般贸易。
贸易国别(地区)
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即进口国。
提单/运单号
指本批货物对应的提单/运单号的编号。
到货日期
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启运国家(地区)
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即出口国。
许可证/审批号
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货物和卫生注册、检疫、环保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一般商品可空白。
卸毕日期
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卸毕后再填写。
启运口岸
指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入境口岸
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索赔有效期至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经停口岸
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目的地
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可参照配舱通知。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有其他特别的要求。
货物存放地点
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仓储位置
用途
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食用、观赏或演艺、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一般用途明确的商品也可不填。
随附单据
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通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据是必须提交的。
标记及号码
按货物实际运输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写。
检验检疫费
此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报检人郑重声明
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领取证单
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验日现场由报验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