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检疫包括出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境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等其他检疫物的检疫。
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输出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种用、肉用或演艺用等饲养或野生的活动物出境前实施的检疫。
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对输出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然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他理人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他理人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预报,在口岸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他理人根据检疫需要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不同的动物产品,报检的时间略有不同:饲养动物肉脏类在屠宰、加工前,野生动物肉脏类、动物水产品、蛋类、奶制品、蜂蜜及其他需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加工前向屠宰、加工单位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其他动物产品出境按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对不需要进行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于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证。有关单证不全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来自疫区、原产地疫情不明或者出境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兽医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
(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后,对需要隔离检疫的动物,应确认隔离场,并派驻动物检疫人员对出境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实验室检验。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疫监督,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根据需要对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进行疫情调查,确认出境动物的健康状况、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兽医卫生条件满足输入国的要求。
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依照我国与国外签订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协定、议定书、协议及有关检疫要求实施检疫。装载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装载肉脏类、蛋类、奶制品、动物水产品的动物工具、集装箱须有良好的冷冻、冷藏能力,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或者其委托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用批准或认可的药物进行消毒。
(三)出证
所有的检验工作完成后,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无误,并符合输入国兽医当局及我国检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证书。证书中不能有涂改之处和空项,必要时可随附检验结果报告单。根据需要可同时出具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保留一副本以备查询。证书应在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消毒后、启运前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兽医签发。
(四)离境
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抵达离境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提交有关单证。原运输工具装运出境的,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变运输工具的,换证放行。不具备有效检疫证书、证明或者货证不符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视情况实施检疫、检疫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或者授权的人员的监督下装运,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装运出境。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出口证书或者海关认可的单证报海关验放。
出境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或出境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另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国官方兽医来华考察我国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厂及实验室检验工作的,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统一安排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