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