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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时间:2021-07-02人气: 作者:

一、 概念
  出入境快件,是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简称,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运营企业以“门对门” 的方式承运出入境快递货物和物品,一般有重量、体积的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使用这种方式越来越多,因为通过快件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虽然费用比传统运输方式要高,但所需时间较短、效率较高。
  二、范围
  适用于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三、权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植物检验检疫处旅邮检科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四、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五、工作程序
  (一)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1、申报
  ⑴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在运输工具及入境快件到达前或达到的同时通过互联网或人工等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快件总运单;
  ⑵检疫人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或人工的方式,审核总运
  单,审核完成后将相应指令(放行非应检快件,标明应施检快件)反馈给出入境快件运营人;
  ⑶入境快件的的申报及卫生处理应当在入境快件达到海关监管区前完成。
  2、报检
  ⑴报检受理范围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③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国家施行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等行政许可制度管理的;
  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⑵入境快件在达到海关监管区时,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办理报检手续。
  ⑶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企业运营的应施检快件凭报检单、分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单证通过电子报检或人工报检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快件运营人通过企业内部网络系统扫描的发票、装箱单、包装材料声明等文件视为有效;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证书、许可证等文件须为正本。
  所有纸质单证不得使用热感传真纸。
  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有关文件:
  ①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②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③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④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⑤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⑥C类快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⑸对于50美元以下的、部分C类或其他不需进入CIQ2000系统的入境快件,在控制检疫风险的基础上,单独报检。但下列情况除外:①需办理《检疫许可证》的;②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③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制品;④国家局预警通告指明的产品。
  ⑹检务人员在详细审核报检单据齐全、有效并核对CJQ2000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物理单证内容相符后,将电子数据及报检单统一转至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确定施检部门及接单处室。
  ⑺检务人员对于有关单证不全、无效的报检,不予受理,并应要求快件运营人限期补齐有效的相关单证重新报检。
  ⑻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应在申报海关前完成。
  ⑼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撤销报检时,应要求其填写《撤销报检申请单》并书面说明原因,已出具证单的,应同时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检手续。
  ⑽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应要求其填写《更改申请单》并附有有关证明单据,已出具证单的,应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3、检验检疫
  ⑴各施检部门在接到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数据及报检单后,应及时派员实施检验检疫。
  ⑵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⑶执行现场检验检疫的人员,在经海关查验后或于海关查验的同时,对入境快件进行查验。
  ⑷对不需进入CIQ2000系统的快件
  ①查验时应逐件核对快件上的运单。对可能装有应检物的快件重点查验。必要时,在指定的房间内拆包查验,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飞逸。拆包时应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员双方眼同拆包。
  ②拆包后无应检物的,回封并加贴检验检疫机构封识和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以示经过检验检疫,交快件运营人运递。
  ③快件内有应检物,并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可以放行的,快件回封后,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机构专用章,标明限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出入境快件运营人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凭检验检疫机构在运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放行或运递。

④快件内有应检物,且经现场检验检疫不能放行,须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做进一步室内检验检疫的,应同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办理汇签手续,把该快件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在该快件的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机构的专用章,标明收件人限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⑹B类快件
  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国家施行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实施标签审核管理的快件;食品和化妆品。
  ①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民用商品进口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A、对照许可证清单审核实际货物的相关内容是否齐全、有效。
  B、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许可认证标志。
  C、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做暂扣或退运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⑤带回的需室内检验检疫的快件,由快件专管部门根据应检物的种类确定施检部门,并送相关科室作进一步的实验室检验检疫;需进入CIQ2000系统的,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和检务部门,限期办理报检手续;需要补办有关单证应责成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或收件人限期补齐相关单证。
  ⑥经相关处室检验检疫合格的,并补办完有关进境单证的快件,做如下处理:
  A、本局回封并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快件送回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准予运递。
  B、本局回封并在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快件由收件人直接在本局领取,而后由本局人员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办理内投手续。
  ⑸A类快件
  对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应实施重点检疫而又无需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应当实施检疫监管的出入境快件的包装铺垫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②食品、化妆品
  A、审核报检单、贸易合同等相关单证,核实品种和数量。
  B、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C、需要实施检疫的,同时实施现场检疫。
  D、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出具《采样凭证》。
  ⑺C类快件
  属于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①核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实际货物是否属实,用途是否真实。对只需检验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或者私人物品,直接作放行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际货物种类、原产国、疫情等内容,确定检疫要求。
  ②根据确定的检疫要求进行现场检疫,合格的直接作放行处理。发现有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疫,出具《采样凭证》。
  ⑻D类快件
  属于上述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按照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按照实际商品的相关检验依据实施现场检验。需要检疫的,实施现场检疫。
  4、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⑴入境快件只涉及现场检验检疫的,凭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判断,未发现货证不符、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可以当场判定,并予以放行。
  ⑵入境快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凭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放行。
  ⑶现场检验检疫发现货证不符、带有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以及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不得放行。
  ⑷不合格的快件不得入境或投入正常生产、销售和使用。
  ⑸对来自疫区的入境快件,应当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卫生处理场所并对其实施卫生防疫消毒处理。
  ⑹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按照规定应实施卫生处理。
  ⑺经检疫发现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⑻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行监督技术处理。
  ⑼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⑽入境快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①未能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②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③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④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⑤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
  ⑾对入境快件作出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应当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并与其办理有关手续。
  5、数据及相关证单归档
  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和证单反馈回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统一向检务部门归档。
  (二)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1、出境报检
  ⑴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24小时前,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完成报检手续。如需核查货证的,核查货证工作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完成。
  ⑵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企业运营的应施检快件凭报检单、分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单证通过电子报检或人工报检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⑶检务人员在详细审核报检单据齐全、有效并核对CIQ2000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物理单证内容相符后,将电子数据及报检单统一转至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确定施检部门及接单处室。
  ⑷检务人员对于有关单证不全、无效的报检,不予受理,并应要求出入境快件运营人限期补齐有效的相关单证重新报检。
  ⑸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撤销报检时,应要求其填写《撤销报检申请单》并书面说明原因,已出具证单的,应同时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检手续。
  ⑹报检受理后,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因故需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应要求其填写《更改申请单》并附有有关证明单据,已出具证单的,应交还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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