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 报检 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 报检 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 报检 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④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⑤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2. 入境电子转单
①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④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持有关报检 单证 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3.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出境货物需口岸并批的;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和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4.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5.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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