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报检
(一)申请并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提供的随附单据及资料
1.生产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2.生产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检验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经检验检疫机构对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中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结果表明,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符合《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该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正本),受理其品质检验。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时,可凭《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向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
4.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5.经检验检疫机构性能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报检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提供的随附证单和资料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使用鉴定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该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港务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和装船。
3.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证书时,可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向出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取包装容器检验证书。
4.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使用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五、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报检时应注意事项
1.外贸经营单位在收购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