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晶,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二、报检程序
1.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并取得规定的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包装、储存。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要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乞标志,否则不予放行。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