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入境货物报栓的一般规定为: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入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答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输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1.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可分为3类: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烛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输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卸货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卸货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因此,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1.3 入境货物报检时间与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的报检要受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限制。
(1)入境货物报检时间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期到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6.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入境货物报检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在卸货口岸报检,并须在目的地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卸货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易腐易变的货物,应在年货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4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如下所述。
入境货物报检段提供相应的单据和文件: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