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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时间:2021-07-03人气: 作者: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00D4:30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佛山江湾一路21号,一楼12号窗口。电话:83980105  
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   
(一)初审受理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不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毛类(不包括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1]第1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执行)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取消低风险产品的检疫许可规定   
质检总局先后发布2003年43号公告和2004年111号公告,取消了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工艺品用贝壳、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乳酸菌、酵母菌等动物产品的检疫许可要求。   

五、检疫审批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六、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条件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七、检疫审批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www.16078.com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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