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证明书的。
(二)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应提交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三)报检办法
1、一次报检
一批货物(包括货物、入境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材料检疫等),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货物报检单》,实行一单报检。
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鉴定,申报人应分别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与货物分单报检。
2、报检单制单要求:报检单统一要求预录入,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单录入必须如实、准确、完整。
报检人员报检前,应认真审核预录入报检单,其申报内容必须与报检随附单证一致,并在“报检人声明拦”签名。报检员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报检随附单证
1)入境货物的基本随附单证包括外贸合同、发票、各运程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出境货物包括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产检单等单证。
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办理。
出境货物涉及商品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结果单》
出境货物属易腐烂、变质食品或其它按规定需做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的,应事先申请“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报检人在向施检部门联系验货时应提供《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检疫结果单》。
2)原则上,一份报检单只需提供一套随附单证。但进口废物或涉及重量鉴定且净重在200吨以上的货物,应随附二套随附单证。
3)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要求提供有效复印件。但有关入境许可/审批文件、输出国家官方检疫证书、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别要求的单证等必须提交原件。
随附贸易单证应加盖货主单位公章
4)随附单证应当齐全、合法、有效,货主单位或报检单位对提供的随附单证负法律责任。
(四)报检时限
一般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时限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如动植物及其种苗等)或需出证索赔的入境货物,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五)报检地点
1、辖区内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2、跨辖区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1)入境货物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货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主或代理单位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办理报关,凭第二联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和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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