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N的进出口机电类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机电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进出口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三)进出口轻工业产品:包括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
(四)进出口机床;
(五)进口成套设备;
(六)进口医疗器械;
(七)进口电梯;
(八)出口量刃具;
(九)出口标准件;
(十)出口手工工具;
(十一)出口起重工具;
(十二)进出口其他机械产品。
二、报验资料
(一)出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4.信用证(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的);
5.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
7.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8.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9.特殊文件: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二)入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发票;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
8.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9.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件);
10.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据)。 (三)现场检验说明
现场检验的情况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着重将一些特殊产品的现场检验情况介绍一下,以使被检单位能够作一些相应的准备。
1.一般进出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
(1)进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原则上收用货单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的外包装,应由我局检验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时候方可打开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项目的检验,收用货单位应委派对本批货物了解的人员协助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
(2)出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前,提供其真实有效的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作好被抽查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作为外包装的货物,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包装,建议出口单位在现场检验之前可将标记及号码、商检批号刷在外包装之上。
2.进口车辆产品(主要指民用车辆)的现场检验:
(1)进口车辆产品的现场检验:进口车辆产品的现场检验分为两种情况:
①首次检验由北京局实施:此种情况多为车辆空运至北京,或者由天津转关至北京。此种情况下,收用货单位除准备前面第二条第2款要求的文件外,在现场检验时还应出具海关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或展览会留购证明(正本)等文件,如该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VIN号需用特殊手段方可获得,收用货单位应事先准备好。
②北京局实施查验换单:此种情况指此车辆已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含北京局)检验合格并签发了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并且已经确定了车辆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无须在我局检务部门报检,直接到我局工业品检验处申报,我局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时,车主或者其代理人准备好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正本/兰色)、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1份)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销售证明等文件。
③出口车辆产品的现场检验:出口车辆的厂家应在现场实施检验前,应保留好出口车辆的原始检验文件以备查验。
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现场检验: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现场检验主要分两个步骤:首先我局检验人员前往现场核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外观与其许可证所列是否一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该产品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我局检验人员现场发给收用货单位《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申请单》,由收用货单位自检并填写《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申请单》后,加盖收用货单位公章;我局检验人员开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委托单》,由收用货单收位持此单以及本批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前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有关安全性能的检验工作。如经我局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发现问题,将不予开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委托单》。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收用货单位应予以配合;该检验工作完成检验后,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签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书》;收用货单位将此报告送交我局相应检验部门;我局检验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出具《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许其安装使用。如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收用货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货物,应及时通知所辖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有关人员,并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书》送交所辖的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对本批货物的处理方案,如需返修,收用货单位需向上述两个部门申请,经上述两个部门对返修方案确认无误后同意修复,收用货单位方可进行返修,经返修后,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允许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