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