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受理报检
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
1、抽查比例
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
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 抽查件数比例
5Q 100%
6-20 50%(不少于5件)
21-50 30%
R51 20%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
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
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现场检疫中,发现害虫送实验室作室内鉴定。若发现的是幼虫(特别是天牛类幼虫),应将为害木块一起留样或送检,便于室内饲养、鉴定;发现病害(包括线虫)症状的,取样送室内检疫。
对于没有发现活虫、病害症状的木质包装,应按随机抽样原则,抽取代表样品送实验室检疫。取样应取较厚的方木(如木托盘的木墩),每份样品不得少于5块或2公斤。
现场抽查和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或重大疫情的,对为害的木质包装、运输工具等现场检疫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3 送样
送实验室检疫的样品应按规定填写送样单,每份样品一份送样单。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进行检疫鉴定。
对有害生物的具体检疫鉴定方法,详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有害生物鉴定资料。
五、结果评定出证与处理
检验检疫合格的
经检疫没有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1)。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发现活虫、松材线虫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除害处理、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凭单4-2)。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六、检疫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存放和检疫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
发现申报不实的,需认真调查不实原因,同时将不实记录登记,纳入出证机构和出口商信用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发现重大疫情,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从事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工作进行监督。
七、信息上报
发现有害生物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发现重大疫情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八、归档
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1) 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3)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 国外官方出具的证明类证单。如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
5) 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配载图/舱单等。
6) 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图片、影象等资料和有害生物标本妥善保存。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