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应持的有关接受捐赠的批准文件、捐赠书及有关资料,到所的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核手续。海关审核捐赠资料无误后,签发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一式三联。主管海关留存一联,另两联制作关封交受赠单位凭以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捐赠物资进口时,受赠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提供有关接受捐赠的批准文件、捐赠书和主管海关签发的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及其他有关单证。
进口捐赠物资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特定产品和特定进口商品以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管理的,应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及有关进口证明。
进口捐赠物资属于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其他进口管理商品的,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检验、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批件。
进境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无误后,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验放有关货物。将一联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寄回主管海关作为反馈捐赠物资实际进口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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