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单位遗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报关单要求海关予以补办的,需向海关提供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企业补办申请报告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向报关单的原签发地晦关申请办理。
(二)海关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的补办申请,统一使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补办审批表》,经审核后,单证齐全符合补办规定的,调阅、审核电脑报关单数据,开具查单联系单(核查报关单统计联),封交总关数据统计处(已实行通关改革的由本关核查),经过核查统计联,确定货物已实际离境,审核无误后,方予办理。
(三)主管海关审批后,通知有关企业。企业接到海关的通知后,向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在各关(处)的打单部门递交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以及由企业填写的报关单证明联以及由企业填写的报关单证明联打印清单(一式三份,该清单向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在各关(处)的打单部门领取)以办理补打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的手续。
(四)晦关机关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在打印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和报关单证明联打印清单上签章,然后将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报关单证明联打印清单(海关存查联和晦关机关服务中心存查联)及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交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关员办理签收手续,由其收回报关单证明联打印清单(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存查联)并办理签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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