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货物的进出境应当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但是,这些程序还不能满足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要求。比如加工贸易原材料进口,海关要求事先备案,因此不能在“申报”和“审单”这一阶段完成上述工作,必须有一个前期办理手续的阶段;如果上述进口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出口,在“放行”和“装运货物”离境的阶段也不能完成所有的海关手续,必须有一个后期办理核销结案的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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