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进行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工作。
(1)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按《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认真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单位备案印章或随附报检单位的介绍信;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H.S编码归类是否准确;货值、数重量、合同号、提单号等是否与随附的发票、箱单、合同、提单一致;转异地的货物目的地填写是否明确;代理报检委托书上是否按规定填写委托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的复印件;若属加工贸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报检单上注明;代理报检单位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正本委托书。
(3)报检的入境货物需转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流向联(第三联),在1个工作日内转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应将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
2、怎样进行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工作。
(1)报检范围
入境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随附单据
对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原件):
a、对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b、原产地证;
c、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名录内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须提供《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报检人须提供特许审批。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过境动物,提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动物过境许可证》);
d、入境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农业部、各省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e、入境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各地林业局等部门出具的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如何进行来自重点国家(美、日、韩国、欧盟)进境货物的报检?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原件):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欧盟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4、怎样进行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类、旧电器类等。进行旧机电产品报检,除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据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
(1)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进口属于《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进口属于《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又不属于《外经贸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进口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检验手续。
(5)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不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5、怎样进行入境废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入境可利用废物原料的报检工作。
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个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验检疫。
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废物报检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将证书复印留存;
(3)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