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5)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出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6)出境废旧物品的,应提供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7)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