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抽取样品检疫,验余的样品如何处理?对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检疫样品应如何加强管理?
检疫有问题的剩余样品全部不退回货主,而由检疫部门处理其它验余的样品,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采取的样品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现场检疫员填写《送检报告单》,连同样品送实验室检疫。为防止污染,在样品保存和运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样品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样品的进出、登记及保管。采回的样品经实验室检疫后交管理人员保管。对截留I、II类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样品,应按照规定封存部分样品,封存的样品由专人负责进行验收、登记和保管。 样品一般保存半年以上,以备核查或复查。已完成实验室检疫的剩余样品,未发现传染性病原的,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凭“采样凭单”领回,逾期不领和不能久存的物品,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血清等根据检疫结果作定期保存或灭菌、灭活处理。
截留样品要做好登记,统一管理或处理,严禁私拿私分。
货主或代理人必须按规定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样、送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拦、刁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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