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出口时,进出口申报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一式4份;②《登记手册》;③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④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接受查验。
(3)办理征免税手续。
(4)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管:
①保税工厂和备料保税仓库。如经营单位所属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健全的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进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②对口合同。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认免税。
③按比例征税。对不具备上述①、②项条件的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④全额征税,出口退税。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⑤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为简化手续,海关凭签章的合同副本,办理上述物料的免税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登记手册》。
⑥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不能复运出口,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⑦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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