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 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s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 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
范 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指令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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