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确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以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门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额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现实。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9、 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 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5、 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 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 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 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 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饲料;
(3) 农膜;
(4)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 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 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 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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