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
①征税范围广泛。
包括一切有形动产即货物以及工业性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②多环节课税即道道征税。
对货物的生产(包括进口)和流通过程中的每一销售环节都要课税。
③实行税款抵扣制。
即在每一征税环节都允许纳税人将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以前环节转嫁而来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的税率就一般地表现了征税货物在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税负水平。
增值税之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也是由于它实行税款抵扣制,使它在各环节的税基可以抽象地表现为增值额。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①征税范围窄。
只选择特殊货物(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一般只起特殊调节作用。
②单环节课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或流通的个别环节征收一次。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
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开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
这种转嫁,税负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
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消费地课税原则,应该予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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