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八)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九)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十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二)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二)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2、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以下引用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一)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及外贸方式多样化,世界各国进出口货运量增长很快,如进口原料、配件进行加工,装配后复出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期货贸易等灵活贸易方式的货物,进口时要征收关税,复出口时再申请退税,手续过于繁琐,也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如何既方便进出口,有利于把外贸搞活,又使未税货物仍在海关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银匙。这种受海关监督管理,专门存放按海关法令规走和经海关核准缓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场所,通称保税仓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国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这类货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核销;如果转为内销,进入国内市场,则必须事先提供进口许可证和有关证件,正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货物才能出库。
保税仓库与一般仓库最不同的特点是,保税仓库及所有的货物受海关的监督管理,非经海关批准,货物不得入库和出库。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既要向货主负责,又要向海关负责。海关监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令规定:
1.保税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1]。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人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可以说是海关和经营者共同管理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依靠海关办好保税仓库,因此必须充分协作配合,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海关的法令规定,海关需要的报表应及时报送,海关要检查的帐册,须完整无误,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请求处理,以利海关监管。在这个前提下,海关力求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同把保税仓库办好,以充分发挥保税仓库的优越性,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保税仓库通常结合着出口监管仓库来用,一般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合二为一,统称叫做“两仓”,即一出一进。亿博物流咨询专业人士提到,保税仓库主要应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当中,加工贸易企业在应用保税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是非常丰富的,主要有五种加工保税模式,一是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外,加工在国内;二是“两头在内模式”,即原料和成品都在国内,当然加工也在国内,只是来源都是加工贸易公司;三是保税内销,四是非保外销,五是委托加工。至于保税仓库,局限的范围非常小,一是主要用于进口,二是仓库内不允许流通加工,三是仓库容量有限,四是涉及面也比较窄。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从询价、签订合同,到货物运输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为了缩短贸易周期,降低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先将货物运抵本国口岸,预先存入保税仓库,可以使货物尽快投入使用。也可先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待价格时机成熟再进入市场。
有利于提高进口原材料的使用效益
利用保税仓库,可以使需要进口的原材料统一进口,相互调剂,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进口价格,提高经济效益。
有利于开展多种贸易方式
发展外向型经济 利用保税仓库的暂缓交纳关税等优惠条件,发展多种贸易方式,如来料加工;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还可利用价格变化中的差价,开展转口贸易。
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
随着贸易方式的灵活多样,海关的关税的征收工作的难度也在加大,保税仓库出现后,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借助仓库管理人员的力量进行协同管理,海关主要是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对保税仓库出入的货物实行核销监督管理,对加工业实行重点抽查与核销,以防内销行为的出现。增强了海关监管力度,同时简化了手续。
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事外贸的企业利用保税仓库,可以充分发挥仓库的效能,开展一系列的相关业务,如报关、装卸、运输,允许的加工、整理、修补、中转、保险、商品养护等,使外贸仓储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商品流通中心,与此同时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促使本国经济进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1.保税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人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设立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及规范化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设立办事处或安排专职人员对其进行监管, 保证在货物入库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人员应指导保税仓库人员健全各种检验检疫措施, 对木质包装严格按照输华木质包装有关规定, 杜绝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并与其建立诚信合作机制, 确保对入境货物实施有效监管。
2.对保税仓库实行卫生监测机制
建议保税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管理, 并在保税仓库周围设立危险病虫害检测点并加装诱捕装置; 对露天存储区和室内存储区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清扫出的垃圾集中堆放、统一销毁, 以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对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测, 收集登记经集装箱检疫查验捕获鉴定出的病媒等有害生物因子种类及数据, 如发现病媒及有害生物因子等情况及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3.对保税仓库存放的货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种类的货物, 应指导保税仓库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条例, 根据货物的进口国别、种类进行分垛、分区堆放, 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的交叉污染, 以防范疫病疫情通过保税仓库向周围其他场所扩散。4.加强保税仓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 采取定期培训的方法使保税仓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检验检疫有关法令法规来提高业务水平。检验检疫人员定期与保税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 同时, 及时向保税仓库通报国内外疫病疫情, 提高他们对疫病疫情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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