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通过出口退(免)税清算,一方面可以全面检验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自身一个退税年度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况和管理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明确改进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结清清算期内出口企业应退、已退、多(少)退税,摸清退(免)税家底,为准确分析清算年度退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度退(免)税计划提供依据,为本级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下一年度 出口退税 计划的重要依据;上一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下一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下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上一年度下达的全年 出口退税 计划为基数,扣减其下一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两种:(1)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2)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
三、清算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算的时间和企业范围
清算的时间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上一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二)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 单证 相符、 单证 和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3.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6.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 单证 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7.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8.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9.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12.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3.有无非指定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14.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1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16.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7.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 报关单 (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生产企业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函备案明细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 海关 、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2.清算工作必须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关出口 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3.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5.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8.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金额及原因分析;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五、清算报告
时间要求:
清算期间和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退税机关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报的清算表格,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质量要求:
1.清算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告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退(免)税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建设性意见;
2.清算报告文字要精炼,结构要严谨;报表口径一致,内容填报齐全、表内逻辑关系正确,数据来源统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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