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公司出口业务未满两年,收汇核销应在180天内办理。而该公司到7月初仍未能办理收汇核销,根据出口退税有关期限规定,已不能办理退税申报。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二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开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再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定应缴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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