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免、抵、退税:(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退税率
税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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