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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